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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免除起诉的条件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40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缓期起诉的前提条件或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几个层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家属若能有效地证明其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又或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乃是出于诸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外因所致,那么,检察机关便得以做出不起诉的判定;
其次,若交通肇事肇事情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所列举的各项不负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如犯罪时效经过、犯罪者死亡、自首立功等等,检察机关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者,交通肇事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按照刑法的明文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于刑罚的,检察机关同样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若认定交通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裁决。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各种条件仅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一般性规定所作的初步分析,至于这些条件是否完全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详细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考量与判断。
倘若交通肇事罪存在特殊规定或者特殊情形,则应参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与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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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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