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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1007人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当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挑衅该动物并因此产生了伤害,对于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在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法定分类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可能涉及到的几种类型伤人责任及对应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他人损害;
以及第三种是对于饲养禁养(未经授权批准)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之类的有害生物,因他们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即使遭遇动物攻击的受害者试图挑逗动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伤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甚至免除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理由。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害游客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动物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证明动物园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逃离家庭或者逃脱控制的流浪狗、流浪猫致人受伤的情况,法律做出如下规制:
第一种,原本的饲养者对于遗弃或者逃窜的宠物所引发的伤害仍然要负有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只离开家门的小动物被其他人收养,那么等到其离家出走的阶段告一段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它所生成的对人身的危害,新的收养者就要对此负责,而不再追究原本的饲养者的责任;
最后,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环境,那么它便不再有遗弃和逃脱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即使之后此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饲养者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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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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