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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追诉时效有多长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时限方面,我们需要清楚意识到,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请愿原本应遵循严格的时效性要求,即在一定时间内进行。
具体而言,该时效性期限为自申诉申请人得知或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并且最晚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本次申诉请愿的相关手续。
此外,如果在这一期间内有任何行为表明申诉人正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上方提出权利主张、向政府或相关机构寻求救济等),或是得到了对方的同意去履行某种义务的话,那么此次时效就会自动中断。
不过,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进行申诉,遭遇不可抗拒之力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干扰,导致在申诉有效期内无法实现申诉的话,那么此种情况下的申诉时效也将暂停计时而不作失效。
只有等到造成时效暂停的原因得以消除之后,才能够再次计算申诉时效并恢复正常流程运行。
此外,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申诉人即使遇到了问题,如拖欠工资,他们依然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这一点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时效性影响。
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申诉人必须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启动申诉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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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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