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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故意伤害罪未遂如何定罪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80人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当个人出于故意的心态并实施了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时,便会构成所谓的“故意伤害罪”。
具体到本问题中,若某人实施投毒行为的意图正是要使他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那么此种行为无疑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管辖范围内。
然而,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所谓的“犯罪未遂”是指那些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却因犯罪分子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形。
因此,倘若某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质性的身体伤害,也就是说,并未产生故意伤害的后果,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在进行定罪量刑时,如果投毒行为的初衷确实是为了故意伤害他人,但是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因素(例如被及时察觉、投毒失败等等)而未能实现其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此类行为视为“犯罪未遂”,并据此给予相应的定罪量刑。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于那些未能达成既遂的犯罪者,我们可以参照已完成犯罪的罪犯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而言之,如果某人实施的投毒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要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是最终未能成功,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这类行为定义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并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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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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