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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额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关于违约金的判定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过程中,绝大多数卖家与购买者普遍认可并同意在条约中明确界定当任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或按期交付房屋使用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换而言之,也就是在契约中详细制定了支付逾期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是赔偿损失的运算方式。
在此情况下,此类标准通常被视为赔偿金的基准。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案件来说,如果出现逾期付款的现象,那么其补偿金将依据未支付的购房总价来计算,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对此类事件所颁布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衡量和界定。
而在涉及到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形时,其相应的补偿金则将按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街区同类型房屋租金给出的评估等级来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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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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