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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承担后能否享有追偿权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在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承担债务转移责任,您有权获得向该债权人的合法索赔权。
然而,这种权力仅限于您自行承接的保证职责范畴之内。
当保证人圆满完成了这一任务之后,基于双方在事前协商达成的共识之外,他们将拥有在其自身所承受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享有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权益,这其中绝不应包含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此举将使第三方获得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原本的债务人会被替换为第三者,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
同时,原本的债务人将不再涉及到该债务关系之中,而是由第三者以自身名义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自此以后,如果第三者未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将无权再次请求原先的债务人来承担这项义务,而只能寻求第三者承担债务未履行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依法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的债务人对第三者的偿还能力无需负责保证。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第三者会作为新进入债务人的角色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除非在事前协商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按照各自比率分担债务。
此外,如果第三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请求最初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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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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