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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允许无条件退房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要求退房: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购房合同已经由法律程序确认为无效;
(3)购房合同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欺骗所导致;
(4)购房申请贷款而无法通过银行审批;
(5)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且偏差率超过了3%;
(6)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7)房屋质量对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阻碍和危害;
(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变更了规划设计方案;
(9)购房时展示的户型图和实际交付的户型存在较大差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向购房者交房;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承诺的期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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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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