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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针对那些担保债权符合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条件的情况,倘若债务未能于约定期限内偿还所欠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商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形,作为债权人,您依法享有选择实现债权的权利;
若在相关合同条款中并未设置明文规定,亦或是规定模糊不清,只有债务方出于自身意愿为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贵方作为债权人,应首先从该种担保物中获得满足;
而当第三方为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时,贵方同样拥有实现债权的权利,您还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提交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完替您代为清偿的责任之后,他们依法享有向债务方索回补偿的权益。
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偿的先后次序如下:
1.假如该抵押物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的,则贵方应优先考虑执行此抵押物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2.若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那就意味着贵方有权力选择是直接执行抵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对保函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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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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