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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应由哪些人签署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为了确保协议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落实,我们建议您在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务必让户主本人亲自确认并签名。
在此提醒您,拆迁补偿合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由户主直接签署。
关于什么是拆迁呢?简单来说,它特指那些获得了相关许可的专业机构,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及政府审核通过的用地档,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以及相应附属物进行合理合法的拆除,同时,将被拆范围内的单位及居民安置妥当,并对他们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及时足额的经济补偿的这样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拆迁补偿又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类。
对于房屋赔偿标准,则须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譬如说,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赔偿金额应参照房产证上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区域房屋市场估价等因素来计算出具体的补偿数额;
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拆迁,赔偿金额主要参考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作为基础,以此计算出详细的拆迁补偿额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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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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