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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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
股权质押,这是指出质人用自己所持有的或者有权进行处置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是否公开上市)及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作为
抵押,来
担保某项经济活动的行为。
通过辨识
质押的标的物,我们可以将它进一步细化为
动产质押与
权利质押两种不同形式。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受到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的限制: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个人,不可以利用其对本公司的
出资为自身对本公司的
债务作出股权质押的决定。
换句话说,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或投资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至本公司。
这个规则是严格制定并执行的。
其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东计划将其出资向除本公司股东以外的
债权人设定质押,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征得所有股东人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士同意。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当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事宜时,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进行质押时,则并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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