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特别自首这种行为的适格主体必须限定为特定群体,即已被
司法机关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强制措施”严格来讲其实应归属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以及
逮捕等手段范畴内。
而“正在服刑的犯人”则特指已经经过人
民法院审判并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或其他形式的
刑罚,正处于被执行过程中的人们。
(2)接下来谈谈关于特别自首行为应当如实交代的具体情况。
这里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所供认的内容必须属于自身已经实际实施且尚未被司法机关充分知悉、理解或掌控的
犯罪事实;
其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所交代的罪行在
犯罪性质或者
罪名上应当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案件事实有所区别,而非简单重复或放大之前已经确认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