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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特别自首这种行为的适格主体必须限定为特定群体,即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强制措施”严格来讲其实应归属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手段范畴内。
而“正在服刑的犯人”则特指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形式的刑罚,正处于被执行过程中的人们。
(2)接下来谈谈关于特别自首行为应当如实交代的具体情况。
这里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所供认的内容必须属于自身已经实际实施且尚未被司法机关充分知悉、理解或掌控的犯罪事实;
其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所交代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应当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案件事实有所区别,而非简单重复或放大之前已经确认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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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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