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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减刑的区别一般有哪些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55人
律师解析:
1.施受群体差异显著。
假释制度主要针对那些被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完成一定量刑罚的罪犯;
而作为另一种处理方式减刑仅能针对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服刑过程中表现良好并有悔过之意或立功行为的罪犯。

2.操作次数存在根本区别。
假释制度只允许实施一次,并且还附带有严格的考验期限以及必须遵循的相关条律;
相比之下,减刑制度则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使用多次来折抵刑期。

3.变化内容截然不同。
假释制度即是在特定时间内将罪犯提前释放,并在此期间对其进行全面的考验;
相反地,减刑制度重视的是适当减轻罪犯应承担的刑期,无论罪犯是否仍然身处狱中,他们都需要继续履行审判机关所予以的刑期。

4.新罪案与遗漏罪案所导致的影响大相径庭。
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犯下新的罪行或是遗漏了原本被指控的罪行,那么该假释便会立即被撤销,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多重罪责的合并惩罚;
相比之下,在减刑之后,新罪案或遗漏罪案的出现并不影响已做出的减刑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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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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