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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原件丢失仅凭复印件能否起诉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手中所持有的借款凭证原件若被遗失,仍可凭借复印件进行诉讼维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行使此权利。
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确保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可能无法做出有效审理和裁判。
通常而言,合法合规的起诉,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原告方需与案件本身具有密切且重要的利益关联;
其次,应明确被告方的身份信息
再次,确立明确的诉讼主张及相应的实际原因、情节等支持性条件;
最后,诉讼事项需属于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范畴内并且具备管辖权
只有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立案的机会,法院也会向原、被告双方发送关于立案受理的通知文书。
凡不合乎上述条件者,法院应于七日内做出是否应当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给予回应。
对于该裁定书不服的,原告方有权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手持完整的借条复印件,也不能单纯以此为凭据成为胜诉的唯一证据
当原始证据遭遗失的情况发生后,如需以复印件作为证明依据,则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方面,应有其他实物材料能够形成印证作用;
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应对复印件中的内容予以确认;
同时,提供复印件的一方亦可提供原始凭证的原件进行支持或者提供能查找原始凭证线索的机会。
经过核实确实存在原始凭证原件,方可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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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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