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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买卖合同解除的几个常见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类是依约解除。
即合同各方在签署房屋买卖契约之时,可以预先设定特定条件触发时,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自动终止效力。
其次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除。
此类情况多种多样,其中有代表性的情况如下: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匿房屋真实状况,甚至可能涉及到欺诈行为;
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把已经出售的房屋抵押给他人;
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房屋一屋两买乃至成为获取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手段之一;
此外,房屋的品质不合格,或者面积误差超过了绝对值的3%以上等情况;
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履行主要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正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还有就是担保贷款合同未能顺利成立等等问题;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或是隐瞒关键事实时表现得过于虚假,进而直接影响到了买家购买房屋的期待目标无法实现;
最后,在各种不可抗力因素之外,另有些因素虽然并不直接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却无法预测得到,这些因素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说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无法履行下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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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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