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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能出租什么情况下租赁无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26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物业不得作为租赁标的进行出租:
首先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住宅或商业建筑;
其次,经司法机构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以裁决、决定等方式判定为需查封或其他形式予以房地产权限制者;
再者,房产所有人对共有房屋的租赁未能获得共同产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
此外,当权属存在争议时,亦无法进行出租交易;
至于那些违章建筑,自然也在禁租范围之内;
而那些不符合防火、防灾等各类安全规范的房屋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条件的物业同样不能进行出租;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依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予视为禁止出租的情形。
以下两种情况的房屋租赁关系将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种就是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房屋没有获取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建设过程并未严格按照该许可证所载内容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会被判为无效;
第二类则涉及无证搭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扩建的临时建筑物,与承租人达成的租赁协议同样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变得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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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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