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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89人
律师解析:
在没有事先付费达成合同时,对于已公开发布的作品进行的未经授权擅自的演出活动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表演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使用这些作品了。
他们仍然需要尊重以下所列举的六项基本权益:
(一)规定表演者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以便保护演艺著作权;
(二)确保表演者的形象不受恶意扭曲或损坏,维护其声誉与尊严;
(三)允许他人从现场直播及公开传送他们的现场演出实况,取得相应的报酬;
(四)允许他人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制以及录像摄制,以此来获取相应的报酬;
(五)允许他人复制、发行、租赁以记录有他们表演元素的录音录像产品,同样可以以此获益;
(六)允许他人通过互联网络将表演内容传递给广大观众群体,并以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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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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