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有何规定
时间:2024.06.29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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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
行政诉讼法》对于
行政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细致且多样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议申请,则该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至六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但如遇法律
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时,此期限可顺延。
若申请者对该复议决定持异议,其有权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基础上,对于行政管理部门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申请者也可自复议期结束次日起的十五天内,向同一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这其中也包括了特殊情况之下,当因为
不可抗力或是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法定时效被缩短或延长,申请延迟的时间可在阻碍消失之后的十日内提出,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延期与否。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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