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污染环境罪通常被定义为由于违反有关防止
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
法规,导致了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以及给社会
公共财产和公众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
具体来讲,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
违法行为便具备了
犯罪的要素,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的政策与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有传染性细菌病毒的废弃物、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
一旦有此类行为发生,并且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情形,从而导致大量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均属于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有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等法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内进行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料、带有传染性细菌病毒的废弃物、刺激性有毒物质的活动,并已经达到情节非常严重的程度,同样也将被认定为犯罪,受到
刑事惩罚;
另外,如果有人大肆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理放射性废料、带有传染性细菌病毒的废弃物、刺激性有毒物质,且已经达到了情节极为严重的地步,同样也将被认定为犯罪,面临刑事
追责;
最后,如果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大面积的永久基本农田失去基本功能或者遭到永久性的摧毁,亦或是导致众多人员身受重伤、患上严重疾病,甚至是导致一些人严重残疾乃至丧命,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需要接受
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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