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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复印件能否作为抵押依据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13人
律师解析:
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时,请务必向相关登记机关递交以下所需文件及证明:
首先,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资质证明;
其次,填写完备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再次,双方签订的明确详细的抵押合同;
第四,被抵押标的物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如涉及共同拥有的房屋,还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以及其他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五,能够证实抵押人具备设定抵押权利之合法性文件及证明材料;
第六,可供评估抵押房产价值的相关资料;
最后,除上述之外,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文件。
因此,仅凭房产证复印件是无法完成房产抵押手续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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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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