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婚后的
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这其中包含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应有夫妻两人分别所获得的
工资以及奖金阶层;
其次,生产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也需要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接着,
知识产权中的收益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这类收益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尚存在时期内,实际获得亦或是已然确定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然后,还需要考虑
继承人或者接受馈赠所得的财产;
再次,如果一方是现役军人的话,其名下的退伍安置费及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的款项也应该计入分配范畴中;
紧接着,还有一方用
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此外,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者应当获取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最后,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者应当获取的
退休保障金、破产安置
补偿金也应包括在分配范围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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