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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双方都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继续订立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除非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想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这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到或超过十年的时间;
(2)当用人单位首次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公司重组并据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这家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十年的情况下;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之下,如果劳动者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应当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后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而言,则可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上已经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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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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