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你们决定
离婚并进行
财产分割之际,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司法原则:
首先是平等分配原则,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应该尊重每一位伴侣对于
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以公平公正为基础,对共同财产进行均匀分割;
其次是优先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在处理财产问题上,应充分考虑
未成年人及女性在婚姻中的特殊地位与需求,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对较好的处境;
再者是无过失一方的保护原则,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的
赔偿要求,以弥补自己在这段关系中所受到的伤害;
以及公正公平原则,离婚并非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我们有义务清理夫妻之间的财务利益,力求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公正;
最后是尊重个人意愿原则,倘若您们能够在法庭外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法律会尊重您们的选择,当然若无法达到合意,则将由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女性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作出最终裁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您们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相关事宜,也将依法得到妥善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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