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员工自动请求离职并无须得到补偿,但是在受迫于其他因素不得不做出此决定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
若企业未能为雇员办理
社会保险手续,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薪资待遇,亦或是未能为员工创造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环境及安全保障条件,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雇员有权根据相关
法规主张自己是遭受到被强迫的驱使而选择离开公司,从而要求企业支付为这个被迫决定所带来的
经济赔偿金。
关于
经济赔偿的金额,将按照雇员在本企业中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支付给雇员相当于其月度薪酬的标准数值。
若雇员在过去的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时间内为企业效力,那么这个时间区间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或者若雇员过去在企业中服务的时间仅有低于六个月的阶段,那企业也需要支付给雇员相当于半个月薪水的金钱作为经济赔偿金。
此外,我们定义的“月度薪酬”是指在
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中所有合计的
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