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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在以下所述之特定情境或状况之下,运用相关的著作,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事先授权同意或付出相应的报酬,然而必须注明相应的作者署名或是名义、以及作品的详细名称。
同时,此类使用行为务必不对该著作的常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也不能毫无理性依据地破坏或损害著作权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如下诸多方面:
(1)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是鉴赏,采用已经公开发表的其他人作品;
(2)为了介绍、评价某个已公开的作品或者是为了阐释说明某个特定问题,在作品中适量地引用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
(3)为了发布新闻,在各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中无法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4)这类媒体刊载或者在播出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已经就政治、经济、宗教议题发表过的时事性文章,除了当著作权人明确表示禁止刊载和播出外;
(5)在压力巨大的公众集会场合上,演讲者本人明确抗议禁止的公开活动中的演讲稿;
(6)专门为学校课堂的教学或科学研究用的资料,将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进行适当的翻译、改编、汇编、转播或是少量的复刻印刷,提供给教学或科研工作者使用,但明确禁止出版与发行;
(7)国家机构为完成其公务任务而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引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8)作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机构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一种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提供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免费表演,这种表演并没有向广大观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任何报酬,而且该表演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营利;
(10)对于那些设置或者展示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直接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我国的公民、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主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打造的文学创作作品翻译成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然后在自己的国内出版并发行出去;
(12)以阅读障碍人士能容易理解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其他特定的情况或特殊情境。
上述规定同样适应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一切权利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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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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