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所述之特定情境或状况之下,运用相关的著作,无需征得
著作权人的事先授权同意或付出相应的报酬,然而必须注明相应的作者署名或是名义、以及作品的详细名称。
同时,此类使用行为务必不对该著作的常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也不能毫无理性依据地破坏或损害著作权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如下诸多方面:
(1)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是鉴赏,采用已经公开发表的其他人作品;
(2)为了介绍、评价某个已公开的作品或者是为了阐释说明某个特定问题,在作品中适量地引用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
(3)为了发布新闻,在各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中无法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4)这类媒体刊载或者在播出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已经就政治、经济、宗教议题发表过的时事性文章,除了当著作权人明确表示禁止刊载和播出外;
(5)在压力巨大的公众集会场合上,演讲者本人明确抗议禁止的公开活动中的演讲稿;
(6)专门为学校课堂的教学或科学研究用的资料,将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进行适当的翻译、改编、汇编、转播或是少量的复刻印刷,提供给教学或科研工作者使用,但明确禁止出版与发行;
(7)国家机构为完成其公务任务而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引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8)作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机构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一种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提供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免费表演,这种表演并没有向广大观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任何报酬,而且该表演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营利;
(10)对于那些设置或者展示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直接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我国的公民、
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主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打造的文学创作作品翻译成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然后在自己的国内出版并发行出去;
(12)以阅读障碍人士能容易理解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
(13)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的特殊规定,其他特定的情况或特殊情境。
上述规定同样适应于对与
著作权有关的一切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