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咨询该律师
汽车抵押销售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协议内容。若无禁止出售的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抵押权不受影响。但若有预先设定的不许售卖条款,该销售协议则无效。

卖方在出售已抵押房产时,须告知买方及抵押权人。若未履行通知义务,买方不能以合同无效抗辩;若卖方故意隐瞒,买方可主张无效;若两者均不知情,合同无效成为共识。卖方隐瞒抵押事实将导致合同效力受影响。

新《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房产,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转让不影响原有抵押权,但如转让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或优先清偿。转让款项若超过债权,多余部分归抵押人;不足则抵押人需补足并偿还剩余欠款。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售卖抵押车辆,但需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抵押权人证明转让可能损害其权益,有权要求抵押人优先偿还债务或提供有利财产。超出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可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抵押以后可不可以再进行买卖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