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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14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所赠与之财产,通常属于夫妇两人所共有的,然而,若赠与合同明确表示仅限于赠与一方的,此类财产将归属于该特定人士的个人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以下财产乃是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一方由于人身伤害所取得的补偿或赔偿;
第三,如果遗嘱或者是赠与合同中仅为某一方留下财产的具体记载与描述;
再来,则是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最后,还包括了其他应当属于某一方的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所有夫妇,皆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书面的约定,约定婚姻过程中的财产归属问题,如所有人、部分所有人甚至共享所有权等。
这些基于自愿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对于夫妇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此之外,夫妇任何一方均有权利以经过公证的方式保障其财产权益,提升财产的法律地位。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财产公证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当事人应当通过提交给公证机构的公文或委托书,表达他们希望进行财产公证的愿望;
随后,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财产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紧接着,公证机构会接受并处理这些申请事项;
然后就是经过严格的审查过程,公证机构最终将会出具公证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不需要强制公证,但是如果经过公证的约定,其法律地位会比普通的协议更高。
大部分情况下,易于证明资金来源的财产就无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对于证明难度较大的财产,建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举例来说,比如不动产,例如房屋、汽车等这类产权明确的财产,就无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反之,对于产权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财产,例如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了防止在离婚时出现无法准确说明的情况,这种类型的财产应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此外,必须提醒各位夫妇,你们只能共同前往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且填写公证书申请表。
非配偶的代理人或者是未得到授权的个人,不能代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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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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