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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选择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象,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公司在未经过合法审计、清偿及债权债务处理等程序之前就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注销工作。
这实际上导致公司在法律上的清算期限超过法定时限,从而形成法律上的潜在债务债权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因此,当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此项风险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其次,如果由于公司在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下,又没有保存完整的财会记录甚至拒绝提供财会记录的情况。
那么,此时需要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此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对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最后一点是股东在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便抛售其持有的股权,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保持财产稳定,从而在面临债权人追讨时陷入困境。
因此,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就转让了其股权,而新接手者对此事实应该清楚并且有意为之,那么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新买家也应对此负有连带责任,这同样也是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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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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