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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债务应如何履行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法人需要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若公司执行了清算程序且仅有公司全部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时,将不得不在这种情况下巧妙地运用这些财产。
当然,若是面临破产清算的困境,则需先清偿优先顺序较高的债务再依次清偿其他的债务。
当法人面临解散的境地,除非存在合并或是分立这样的情形之外,清算义务人都必须迅速组建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
而法人的董事、理事以及其他的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清算义务人。
在此基础上,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有特别规定的话,我们也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
若清算义务人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清算职责并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失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此情况之下,相关部门或者利益受到影响的各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递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指派合适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这些事宜进行清算。
而当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一顺序中的各项债务要求时,就应该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法人的负债已经到了无法承受的地步,而且它的资产也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有的债务,甚至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财政困难时,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将于接到破产申请的次日起算,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决定。
同时,在人民法院正式决定接受破产申请的同时,还会从速指定破产管理人为破产企业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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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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