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有以下四个必备的条件: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
轻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次是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
处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就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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