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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退赃可以取保候审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要求,所谓的取保候审条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潜在危害的;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最后则是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完成处理但又需要运用取保候审手段的情况。在涉及到诈骗罪的案件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同时又愿意积极退赃,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一种减轻犯罪后果的表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因此,根据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完全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来决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司法机关也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批准进行取保候审。反之,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者司法机关认为存在社会危险性,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就有可能遭到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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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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