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犯罪主体要素:
就
刑法学理论而言,本罪的行为主体应界定为一般规格,即在行为时需要达到法定交付
刑事责任的年龄且具备
刑事法律规定下的辨别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同样地,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之一。
2、
犯罪主观要件:
根据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本罪在主观层面上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状态应当是故意为之,即可解释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怀揣着特定的意图,刻意
伪造、篡改
国家法定的有价证券,同时内心期望并期望这种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后果。
3、犯罪客体要素:
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本罪侵犯了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中对于有价证券的日常管理活动。
而具体到
犯罪构成的
物证部分,其主要针对的就是国库券及其他由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
4、犯罪客观要件:
根据实际
涉嫌犯罪的
证据链条,伪造、篡改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面上表现为制作
虚假的国库券或由政府机构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并且数额规模达到了特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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