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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期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该如何分担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07人
律师解析:
针对此一问题,我们需深入研究买卖契约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相关制度。
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言,其采纳了交付原则;
也就是说,通过确定货物交付的实际时间为界定货物风险责任转移的主要依据,且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完成转移,各项风险义务都应由实际掌控货物的当事人承担。
这种规则适用于试用买卖合同中,尽管在试用期内,该合同尚未正式生效,货物的交付并不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然而在这段时间里,若出现货物损坏或损失的情况,现行法律并无对此进行特别规定。
因此,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交易的公平性,买方应对试用期内的货物损坏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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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佳律师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八年来,经办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如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多种经济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生命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各种侵权类纠纷及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的经济类合同纠纷中为某银行昆明分行挽回上千万损失,为某公司昆明分公司挽回数百万损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在劳动用工、合同管理、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等多方面提供重要法律建议及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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