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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签署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因并非自主意愿而达成的相关协议属于行不通的无效状态。
形象地讲,当表意态度并不客观真实、准确可靠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亦被视为失效之物。
比如,若一方向另一方以欺骗的方式引导其在接受虚假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骗的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撤回该行为。
同时,如果在实施某个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一方或第三方采用了威胁性的方法,使得另一方在无法准确表达内心真实想法的情况下行事,那么受到威逼威胁的一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行为进行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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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佳律师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八年来,经办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如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多种经济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生命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各种侵权类纠纷及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的经济类合同纠纷中为某银行昆明分行挽回上千万损失,为某公司昆明分公司挽回数百万损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在劳动用工、合同管理、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等多方面提供重要法律建议及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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