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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是否属于酒驾范畴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关于饮酒驾驶范围的界定,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相关的电动车类型属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如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类别,那么在其相关法律条款下,饮酒驾驶此种电动车将会被视为酒驾行为;
反之,如果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类别,那么即使其中含有电力驱动形式,当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驾车也不会被判定为酒驾行为。
机动车,即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行驶于道路之上,用以载人或运输物品以及实施各项工程专项作业的各类轮式车辆。
而非机动车,则主要是指依靠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当然也包括那些虽然带有动力装置驱动却经过特别设计的电动自行车和持有残疾证的人士使用的电动轮椅等特殊交通工具,这些都被归类为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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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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