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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逃逸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逃逸”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选择飞奔离开事故现场的违规行为
此种情况具体包括:
1.行为人明明已经知晓交通事故的发生,却仍驱使车辆或舍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以规避法律制裁
2.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对于事故并无责任,于是驱车径直离开了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倘若存在酒驾或是无证驾驶等潜在风险因素,报告事故后未能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反而选择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在日后又选择返回现场;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但是未曾报告事故情况并且未经许可离开了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却给了受伤人员或其亲属虚假姓名、地址以及电话号码后便离去;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选择逃离;
7.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离开现场,但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证据显示其实施了逃脱行为;
8.经过协商依然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未经协商便支付的赔偿费用显失公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个人信息,而且有证据表明该人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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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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