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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商业保险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1.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双方共同动用夫妻共有财产购置了商业信用性质的保险产品,并且在保险合约中明确指示将受益者设定为非配偶一方的,那么这种保险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便应归属到该受惠对象名下,因此此类保险合约的现金价值不被视为可以在离婚过程中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2.如果是在婚姻关系的维护期内,夫妇双方共同动用夫妻共有财产购置商业信用性质的保险产品,而且在保险合约中夫妇一方身为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同时将受益者也选定为同一方,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时共财产。
在进行财产划分时,法律可能会做出判决,使保险合约依然归于一方的所有权中,该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离婚之后继续承担缴纳保费责任还是选择变现保单现金价值。
对此类判决,该方当事人需要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另一方的财产分割折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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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秀律师

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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