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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面临网贷和信用卡欠款,总计十几万,无法偿还怎么办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53人
律师解析:
就情节的严重性而言,某种程度上存在被提出诉讼的可能性,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妥善处理所拖欠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若存在以下任何情景之一者,即算构成信用卡诈骗活动,处罚如下:
数额较小的情况下,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当数额达到巨大的标准或存在较为严重的情节时,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至于数额极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高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由法院下令予以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具体来说,这些犯罪行为包括: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的行为;
(2)使用已经废弃的信用卡;
(3)冒充他人信用卡使用者;
(4)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出预先约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进行追讨后仍然无法及时偿还款项的行为。
因此,对于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并导致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长期延长的用户,银行如果多次催促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那么相关法律机构有权发起民事诉讼
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还可能升级为涉及刑事责任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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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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