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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只有女方名字,能否做抵押贷款法律有何限制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不能够如此操作。
如果缺失了丈夫签字这一流程,即使房产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其抵押仍然难以实施。
由于产证上已经登记上了丈夫的名义,那么整栋房屋即归丈夫所有,他拥有对此屋所有权以及关键性的处置权。
因而,若妻子欲以此房产进行抵押,必须得到房产所有权人,也就是丈夫本人的同意。
然而,若该住宅系夫妻婚后购置所得,即便登记簿上只有丈夫的名字,该房产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这样的话,妻子使用此房产进行抵押,仍旧需要获得丈夫的许可。
若是房产已明确属于某一方私人所有,夫妻二人亦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抵押;
但是如果该房产为夫妇二人共有的,则无法单方面进行抵押操作。
综上所述,若产证上已标注丈夫姓名,无论房产是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关抵押事宜,仍需得到丈夫的首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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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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