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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夫妻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来支配他们的共同财产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处置共同的财产,那么这种做法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当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领域,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决定处置共同财产时,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否则,如果一方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便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则有权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诉来寻求对该房产的追索。
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以善意购房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已经成功地完成了房产的登记手续,那么此时,另一方希望追回这个房产的请求将不会被法庭所接受。
即便如此,若一方私自处置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害,在离婚裁决中,受损失一方仍然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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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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