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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因其年龄特征普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仅限于有限性质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对于他们的个人财富往往无法由他们自身亲自行使管理、取得受益以及做出处分的权利。
而身为未成年人的法律指定监护人,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保护被监管者的生命安全、财产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依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均应该依据此项责任去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本身的利益考虑,否则禁止以任何形式擅自处置被监护人的资产。
因此,当某家庭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资金来源购入房产之后,即使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注册了子嗣的名字,但依然被视为子嗣的个人所有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并不能将该房产列为夫妻双方共享财产从而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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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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