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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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定罪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须存在着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即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公然向社会各界人士募集资金;其次,行为人需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即蓄意编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并进行投资;再次,所募集到的资金必须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肆意挥霍,导致无法偿还;最后,该犯罪行为还需要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要素: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复合并重的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公众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达到了一定金额标准的违法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普通公民,无论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都可能因触犯本罪而面临法律制裁。

很遗憾,并非如此。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主要为众多不特定群众用于投资的资金,涵盖了货币和物品等多种形式。而诈骗罪的对象则较为具体,往往是行为人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获取其财产的目的。在法律处理方面,这两种罪行对于构成犯罪所需的金额标准存在显著区别:若非法集资的金额仅为3000元,那么便无法构成犯罪;然而,如果涉及到诈骗行为,即使金额较小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诠释及构成要件在构建集资诈骗罪时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必要的条件:首先,其犯罪客体为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与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有序管理秩序;其次,从犯罪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需实施以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动;此外,犯罪主体可以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同时也包括了能够成为此罪主体的单位;最后,从犯罪主观层面看,集资诈骗罪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要有非法侵占出资人财产的明确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