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刑事诉讼的
自诉部分,其不受理的情况大致如下:
首先是超过了
追诉时效的
自诉案件。
其次是被告已逝世或无法找到其踪迹的情况。
再次则是那些并不属于自诉范围内的案件,即仅包含以下三种特定类型:
(1)必须经由受害者告知才能启动的案件(也称为宣告制);
(2)受害者拥有充足
证据证实的
轻微犯罪案件;
以及(3)虽然受害者掌握确凿证据表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权益并应负
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行为进行追究的案件。
此外,当
自诉人在接到指控后出于
证据不足的原因选择
撤诉,却试图在相同事实基础上再度提
起诉讼的情况也是不会获准的,但这种情况需要排除最初撤诉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所致的情形。
最后是法院通过调解完成
案件处理后,自诉人未遵守承诺反而后悔并试图重新
提出诉讼要求的情况,以及已结束的民事案件中,自诉人在相同事实问题上再度提出
刑事自诉请求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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