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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会被不予受理

时间:2025.03.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阅读:1258人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自诉部分,其不受理的情况大致如下:
首先是超过了追诉时效自诉案件
其次是被告已逝世或无法找到其踪迹的情况。
再次则是那些并不属于自诉范围内的案件,即仅包含以下三种特定类型:
(1)必须经由受害者告知才能启动的案件(也称为宣告制);
(2)受害者拥有充足证据证实的轻微犯罪案件;
以及(3)虽然受害者掌握确凿证据表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权益并应负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行为进行追究的案件。
此外,当自诉人在接到指控后出于证据不足的原因选择撤诉,却试图在相同事实基础上再度提起诉讼的情况也是不会获准的,但这种情况需要排除最初撤诉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所致的情形。
最后是法院通过调解完成案件处理后,自诉人未遵守承诺反而后悔并试图重新提出诉讼要求的情况,以及已结束的民事案件中,自诉人在相同事实问题上再度提出刑事自诉请求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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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知律师律师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谭刚律师是曾经的司考状元,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宁波征宁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律总监 谭刚律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着重保障“人”的权利,即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和人身侵权(工伤、交通等)案件。 谭刚律师成功代理司某盗窃案,不起诉,张某寻衅滋事案、胡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敲诈勒索案诸多案件被判缓刑,黄某开设赌场案、方某开设赌场案均从主犯辩为从犯,获得了委托人的一直好评。谭刚律师代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数百起,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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