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到的
财产分割问题时,以下是需要明确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准则:
首先,若未经特别约定,则
当事人各自的私人物品将不参与分割过程。
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需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倘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这部分财产的最终处置将交由人
民法院依照一定的法律依据,以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为首要考量进行裁决。
其次,若是夫妻双方曾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归属进行过书面规定且内容明确,则须按照已签订的协议进行分配处理。
另外,当某些一方在
抚养孩子、照顾老人以及协助另一半完成工作任务方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
经济补偿要求,而对方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给与补偿。
在此之外,面临离婚的双方也会遇到因其中一方生活上出现困难而需要得到物质援助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协议,或者寻求人民法院的支持来决定提供适当的帮助方式和方法。
最后,若在离婚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出售、毁坏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或者试图伪装
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
夫妻共有财产时,对于这些隐藏、转移、出售、毁坏行为的
责任人,可以减少甚至剥夺分配份额。
并且,即使在
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之后,另一方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对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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