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现担任多家企事业机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有建树,熟悉刑事案件辩护流程与技巧,注重理论与判例研究,主办了大量复杂、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有较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成功的案例。办案风格认真、严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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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协助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若行为人触犯本罪的一般情节,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较重,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本罪的罪犯主要是指具有侦查和制止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刑法严惩协助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行为,对相关官员处以三年以下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可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此罪名针对明知犯罪分子情况而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政府官员,旨在遏制公职人员包庇犯罪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害国家公权及公务秩序,主体限于有查禁犯罪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他们需主动提供情报或便利协助逃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并故意为之,非相关人员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