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
刘一冬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帮助债权人获得最大权益。擅长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认真负责,注重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工作至今,时刻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各类法律法规娴熟,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咨询该律师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和知识产权等,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如果房产是一方全款购买的,且当事人的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的,则房产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期间房产增值分割:①婚前全款购房且产权明确归个人,增值属个人财产;②婚前首付加贷款购房,增值按共同偿付比例计算;③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增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④无论婚前婚后购买,只要双方出资,增值部分作为共有财产处理,协商不成法院裁决。

婚前个人购置房产,非联合购买的一方视为私人财产,配偶在提供住房支持或管理上无财产权益。婚后对个人财产的维护可能导致其增值,贡献方有权按比例分享增值收益。但如增值由市场自然波动而非婚姻双方直接投资运营造成,另一方在增值部分无法律认可权益。

婚前个人房产增值一般被视为个人财富,不纳入离婚分割。但如婚前首付加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按共同还贷比例计算;若房产为夫妻共有,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