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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需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鉴定医疗事故以及医疗失误的必备判断准则如下:
首先,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应该是得到批准成立并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合法医院或医疗机构,同时其内从事诊疗护理操作的医务工作者也需要同样符合从业资质要求。
其次,这一切都必须发生在医院进行诊疗护理服务的过程之中,同时还应包含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后勤支持及行政管理。
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内部员工若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又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才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再次,肇事方即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在进行诊疗护理时,主观上必须存在明显的过失责任。
最后,被治疗对象遭遇的人身损害必须是非功能性障碍造成的死亡、截肢、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等严重后果,否则不能够被确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阐述医疗行为与所致损害后果间的逻辑联系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涉及多因素引起同一结果的事件,需要具体深入研究每一个因素的成因及其影响,并慎重地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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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更多>>
  •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更多>>
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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