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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办证,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第一种情况,若当事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楼房且在婚后完成产权登记,房产记在单方面名义之下的,应被视为个人所有财产,而非共同资产。
只要购房行为确实发现在婚前,并且买卖合约已经得到充分履行,同时房屋记录在购置方个人名字下面,那么这栋房产便应该按照当事人生前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处理。
第二种罕见情形,涉及到当事人在未婚时期提前付款并通过银行申请借款用于购屋,婚后则是用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进行债务偿还,并将房产记录在定金支付方名字下方的情况;
法院通常会做出裁定,判定这栋房产应归属于参与记账的一方,然而,婚后共同还债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产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时,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种最为常见的情况,即婚前购房婚后进行添名,可被视为双方对早期财产的所有权再分配做了新的协议规定,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共同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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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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