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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但名义为双方,离婚时是否算共同财产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14人
律师解析:
尽管这套住宅的购买款项仅有单一方面负责支付,然而实际情况是在房屋所有权证中体现出双方的名字,这意味着双方已就归属于自身的个人婚前房产做出明确的特殊协议;
据此,这套房产应该被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
如若房产所有权证上已经详细列出了每个当事人所拥有的房产比例,那么双方应根据这份比例来分割房产权益。
倘若房产所有权证并未列明各位当事人所占有的房产比例,那么视为该房产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并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由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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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冬律师

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

刘一冬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帮助债权人获得最大权益。擅长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认真负责,注重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工作至今,时刻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各类法律法规娴熟,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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