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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22人
律师解析:
在现行规定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并终止时,用人单位坚持要保持或改善原本的劳动合同条款和条件来进行续订,但因劳动者个人不愿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相关用人单位将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然而,若用人单位主动决定不再续订新合同,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具体说来,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原单位服务的时间长短进行计算的。
每位劳动者每满一年的服务期,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其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整年来衡量,那么其获得的经济补偿应按照一整年来处理;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那用人单位也应该给予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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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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