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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约定具体是什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100人
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的实施意在确保劳动者在离开现有雇佣单位后,原所在企业可以通过向其支付相应的津贴,来规避劳动者可能对竞争对手构成的威胁。
在此方面,国家有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应不低于该职工在离岗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资的30%,且同时不能低于本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若在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协议后三个月内,所属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则应当视为该公司违约,此时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竞业限制的约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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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有: 1.限制的范围条款。 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 2.补偿条款。 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或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的规定。 3.禁止劝诱离职......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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